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暫停。訴訟時效中止指的是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爲發生了法定事由而阻礙了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訴訟依照法律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那天開始算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爲時效的暫停。若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之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後6個月的時候此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若是該障礙在最後6個月時還沒有消除,則應該從最後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爲,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爲。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特定事由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訴訟請求權的,可以申請訴訟中止,從中止時的第一天開始,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提供後,時效期間可以進行恢復,待法定事由消除後,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時效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