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前跟法官怎麼爭取緩刑?
滿足法定條件的才能爭取緩刑,例如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爲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
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三、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刑事案件中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並不是法官個人可以做決定的,如果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比如涉嫌搶劫罪或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肯定不會宣告緩刑,所以,在爭取緩刑時必須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