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承擔刑事責任嗎?

犯罪預備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犯罪預備承擔刑事責任嗎?

需要。犯罪預備儘管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但是犯罪人爲了犯罪的順利進行而做了相應的準備,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犯罪預備畢竟沒有把犯罪行爲實施完畢,與完成了的犯罪(犯罪既遂)相比,社會危害性要小很多(比如說爲了殺人而準備菜刀和用菜刀把人殺死畢竟是兩碼事),因此在處罰上比犯罪既遂要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區別爲:

1、犯罪預備是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2、構成要件不同,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預備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三、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一)有犯罪預備行爲

即有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常見的預備行爲有5種:

1、準備工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比如說,爲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比如說,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瞭解被害人的情況;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比如說,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爲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爲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爲,比如說,爲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爲。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爲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個對決定預備行爲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着手”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爲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主要在於犯罪預備是還沒有實施犯罪,犯罪中止已經處於犯罪狀態但被中止了。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都需要承擔行刑事責任的。犯罪預備認定的原則包括了有犯罪預備行爲,如排除犯罪阻礙;具有犯罪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