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未作處理直接判決合法嗎?

一、管轄權異議未作處理直接判決合法嗎?

管轄權異議未作處理直接判決合法嗎?

不合法,二審期間,如果一方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二審法院認爲該案沒有管轄權,二審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受理條件很明確,應該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個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權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轄權,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異議便認爲取得了管轄權,也不能因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便視爲達成約定管轄。特別是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因爲管轄權是法律對法院審判職能的區域或等級性授權,不是當事人選擇就能決定的問題,當然這應該與當事人在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進行選擇相區別。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無管轄權的法院判決是無效的,當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如果發現沒有管轄權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也可以撤銷原判,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法院在開完庭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是否可行?

法院在開完庭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是可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權利在自身所在地進行檢查審理的,還需要我們根據案件所涉及到的人員範圍以及法律來決定案件的受理地區,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有利的保障人們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的損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