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關於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一、關於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承擔刑事責任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未滿14週歲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因而未滿14週歲的人,無論實施了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因爲未滿14週歲的人尚年幼無知,身心發育均不成熟。一般來說,他們對於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尚無明確的認識,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還很弱,其如果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往往是由於是非不清所致。但是並非其就可以完全任其做違法犯罪的行爲而不承擔任何後果或懲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或送少管所進行管理幫教。

二、《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1、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注意:

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2、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未成年人犯罪的話,如果以滿16週歲,那麼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視情況承擔責任,而不滿14週歲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適用於累犯的規定。未成年負有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強制送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