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的後果是什麼?

管轄權轉移的後果是什麼?

一、管轄權轉移的後果是什麼?

管轄權轉移會使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能夠審理此案,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法律上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將管轄權轉移到下級法院,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三個,首先,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於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最後,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具備這三個條件的同時,還應該正確理解,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