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時間怎麼計算?

一、管轄權異議時間怎麼計算?

管轄權異議時間怎麼計算?

管轄權異議時間的計算方式是: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十五日,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開始計算。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爲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異議的對象。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客體內容是什麼?

1、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應當是受訴法院對本案一審的管轄權。不存在對二審法院二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因爲二審案件的上訴法院只能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2、管轄權異議在內容上不僅可以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也可以針對級別管轄的問題,無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屬於管轄的範疇。在實踐中,也有將主管問題納入管轄異議範疇的。主管問題顯然不屬於管轄的問題。主管解決的是法院與其他機關解決爭議的權限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儘管當事人可以對主管問題提出質疑,但不宜納入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三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主體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爲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爲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爲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是一種參加之訴,是以本訴的存在爲前提的,所以不能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法院管轄權的異議的提出的時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超過時間限制之後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是有權不對這種超時的訴訟請求進行受理的,這是完全合理的行爲,雙方當事人需要嚴格的按照法院的判決結果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