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決定書給受害人嗎
治安案件中如果有受害人的,公安機關會把決定書副本抄送被受害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治安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一)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備案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備案的決定書上註明;
(二)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並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爲送達;
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註明;
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送達決定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
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也可以對拒收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附卷的法律文書上註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爲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託其他公安機關代爲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依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時會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案件中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如果讀者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本站網進行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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