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失蹤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的人可以擔任其財產代管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指定代管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財產代管的相關訴訟如何處理
1、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訴訟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而不能適用普通程序。
2、利害關係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責任並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訴訟請求時,追究代管人民事責任和變更財產代管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不能適用同一種程序。
3、債權債務糾紛訴訟中,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當事人失蹤以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的人可以代管其財產。
如果代管有爭議,或者沒有上述的人,或者上述人沒有代管能力,也可以由法院來指定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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