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條件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條件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上訴條件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上訴主體是當事人,上訴時間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請,法院會依法審理。

(一)、上訴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爲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上訴的時間。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三)、上訴形式。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四)、上訴的提出。

1、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2、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3、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爲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4、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的受理流程

1、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進行調查,確認異議成立的,可移交管轄內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給予駁回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在答辯期15天內提出上訴,法院會根據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詳細調查,如果判定管轄異議成立的,會將案件移交到管轄權內的法院受理,判定異議不成立的,給予駁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