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車輛是否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對車輛進行保全的,對保全的車輛採取扣押措施,由人民法院對車輛保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六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第七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爲。
二、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申請人對車輛申請財產保全後,人民法院對車輛採取扣押措施,由人民法院張貼封條後對車輛進行保管。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