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基本要求是哪些
1、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爲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2、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二、附帶民事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範圍是哪些
附帶民事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刑事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監護人可以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執行職務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質損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執行職務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有侵權行爲存在,可以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範圍是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範圍爲,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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