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一、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爲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民事案件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的,像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基層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具體的管轄法院也要根據民事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比如財產分割糾紛,通常應該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