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能否作爲民事訴訟的被告
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成爲民事訴訟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爲提交答辯狀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派出所不能作爲民事訴訟的被告去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因派出所的行爲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只能起訴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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