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搶劫犯罪怎麼處理
團伙犯搶劫罪的,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依《刑法》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搶劫罪如果是屬於團伙作案,那麼在處罰時也會分主犯或者是從犯,如果難以區分的就會按共同犯罪來進行處罰,只要搶劫的數額或者是行爲達到了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