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罰款怎麼繳納
作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罰款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當場繳納,二是收到處罰決定書15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在拘留期間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二、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爲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繳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現場繳納,另一種是到指定銀行繳納。
如果被處罰人被拘留無法親自繳納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繳納,簽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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