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判2年6個月能減刑嗎

輕傷二級判2年6個月能減刑嗎

一、輕傷二級判2年6個月能減刑嗎

可以申請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監獄減刑之後還能立功嗎

監獄減刑之後還能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立功的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爲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立功的表現

立功表現爲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爲,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爲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爲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爲應視爲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爲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爲,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立功的效果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爲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刑事犯罪人員在到案後,能夠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並且能夠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爲,就能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被法院認定罪行判刑入獄的,在服刑期間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也是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所以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要認真改造,獲得減刑機會就能夠提前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