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時原被告都在場嗎

一、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時原被告都在場嗎?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時原被告都在場嗎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時,原被告都在場,法律沒有規定過證人出庭作證時原被告需要退庭。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民事訴訟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啓動該程序。啓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覈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僞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保證書,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瞭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僞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主詢問處於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由提供證人一方的當事人本人或者透過其律師進行。當事人藉助證人所瞭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透過詢問己方提供的證人所得到的證言,把己方主張的理由以及資訊、材料來源明確的反映出來,以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同情。這裏的證人證言包括普通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透過主詢問目的在於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

(四)證人退庭。

綜上所述,原被告不需要在證人出庭作證時退庭,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來講,必須如實向法官陳述事實,接受法庭的質證和詢問,證人不能因爲跟原告或者被告有某些利害關係就做虛假的證詞,而且,民事訴訟中也不會僅憑證人證言作出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