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老人房產怎樣保全
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老人房屋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由法院裁定是否保全。如果是老人生活必需房屋,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老人房屋的,申請人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由法院裁定是否保全,裁定保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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