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義務行政規定是什麼?

一、證人作證義務行政規定是什麼?

證人作證義務行政規定是什麼?

證人作證義務行政規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是有作證的義務的。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如實作證

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二、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爲其提供翻譯。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爲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謗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爲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爲保守祕密。

6、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爲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刑事類型的案件證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所以在接到相關的機關的要求出庭作證的,是需要及時的按照上面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來完成作證義務的。否則的話對於有關的部門來說的話,是可以採取一定的處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