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犯罪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尋釁滋事犯罪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犯罪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尋釁滋事犯罪,我國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規定包括:有尋釁滋事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徵

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徵

尋釁滋事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人爲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爲。

(三)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爲,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有以結夥聚衆形式出現。

(四)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其實尋釁滋事的行爲類型包括很多種,比如說起鬨搗亂、肆意挑釁、毆打傷害無辜公民等,這些行爲都是被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爲,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法定尋釁滋事行爲中任何一種行爲,並且達到了立案標準時,此時都會被認定爲犯罪,被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