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院誤診應如何處罰?

一般醫院誤診應如何處罰?

一、一般醫院誤診應如何處罰

1、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爲,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援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2、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醫生誤診應該向什麼單位投訴

可以向醫院或衛生部門投訴;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爲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並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時保護屍體,並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鑑定。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塗改、僞造、隱匿、銷燬。如病人死亡會主動提出屍體解剖,如果沒有,病人家屬應提醒。然後主管部門會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3、處理後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一般醫院都有醫療投訴辦公室,可以向其反應,如其搪塞,應要求見醫院領導。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醫院誤診的處罰是會結合造成的結果來進行處理,只要未對當事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民事責任;如果造成病員死亡或者是嚴重損害病員身體健康的,那麼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