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法院一般怎麼判刑?

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法院一般怎麼判刑?

一、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法院一般怎麼判刑?

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

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根據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

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爲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出賣,是指以牟利爲目的出售關於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爲。轉讓,是指私下將武器裝備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爲,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倒賣武器裝備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量刑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此罪在主觀上是存在故意的行爲,主體指的是特殊主體,客觀上表現爲違反相關規定倒賣武器裝備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