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內容屬於要約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哪些內容屬於要約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一、哪些內容屬於要約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

屬於要約不得更改的實質性內容有: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生效不同。

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三)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三、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四、要約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訂立合同時,要約和承諾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在要約人向他人發出要約之後,如果受要約方已經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了承諾,即代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後要約人當然不能隨便更改合同內容,更改了這些實質性內容的,承諾人要重新對新要約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