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解除保全法院要通知雙方嗎?

一、財產解除保全法院要通知雙方嗎?

財產解除保全法院要通知雙方嗎?

財產解除保全法院是不需要通知到雙方的。申請保全人簽字就可以。解除保全裁定書出來後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二、解除全的方法是什麼?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爲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對於提出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又提出瞭解除保全申請的,經過法院的審理符合條件的將會給予同意解除保全的結果,並且只需要申請人當事人這一方進行簽署和簽字即可,不需要通知到雙方的,因爲這是申請人單方面的一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