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技巧主要體現哪些內容?

證人作證技巧主要體現哪些內容?

一、證人作證技巧主要體現哪些內容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4、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二、證人證言的質證和採信規則是什麼

(一)、意見證據規則。

證人證言裏邊的規則首先要掌握意見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就是說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親身感知的表述,不應是揣測性的、推斷性的、評論性的、推斷性的證言。意見證據規則有一條例外,就是說應當是親身感知的,不應是揣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但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二)、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三)、證據的合法性規則。

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定案根據:

1、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

2、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

3、沒有經過證人覈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摁指印的書面證言。

4、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未提供的。

(四)、瑕疵證據的補正與質證。

1、證人證言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可以從證據的客觀性角度來質證;

2、詢問證人沒有告知其義務與責任的,可以從證人是否受欺騙或威脅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3、如果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的證人,這種情況下從證據的客觀性是否有僞造證據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五)、當庭翻證的採信規則。

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做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庭審證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

證人作證不能帶有主觀的情緒,需要根據所看到或者解除到的事實進行客觀闡述,由於多方面因素,一些證人的證詞不能做到完全真實,法院會對證人證詞的真實性進行覈查,如果發現故意做假證,證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