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一般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是怎麼判刑的

對於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分子,我國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判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屬於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爲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爲,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爲,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論處。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爲是嚴重的違反了國家對重點保護動物管理的規定,只要未經批准而私自的收購,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會高達無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