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支付令失敗後還能起訴嗎
申請支付令後被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在10天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當事人資格的;
(二)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證明檔案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
(三)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屬於違法所得的;
(四)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發現不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二、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一)申請支付令的主體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不需要再承擔其他對待給付;
(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必須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不適用公告送達和其他送達方式。
(五)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所以裁定駁回支付令申請,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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