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已履行部分是否有效?

合同解除已履行部分是否有效?

一、合同解除已履行部分是否有效

合同解除已履行部分有效,但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透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爲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有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爲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針對一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解除意味着雙方會解除合同關係,但如果已存在履行了部分合同,那麼對於履行的部分可以認定有效,如果因履行之後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麼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的履行和解除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按規定的法律條款來實行,就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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