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不動產是否必須經過拍賣程序
民法典規定,執行不動產並不一定必須經過拍賣程序,執行不動產償還債務時,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折價、變賣不動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強制執行的程序
(1)審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
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
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
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
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執行不動產的,並不一定要經過拍賣程序,拍賣只是處理不動產的一種方式,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還可以透過變賣、折價等的方式處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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