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無法履行時如何解除?
合同無法履行時,通知對方後即可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四、對合同解除通知有爭議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無法履行合同和不想履行合同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所謂的無法履行是當事人想毀約,違約方不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相對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後,針對對方的履約能力可以進行調查,有履約能力卻拒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