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前幾天通知開庭時間?

一、仲裁開庭前幾天通知開庭時間?

仲裁開庭前幾天通知開庭時間?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嚴重違反仲裁庭紀律並經勸告不改的,對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審理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二、 怎樣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一)申請執行的法院。

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此,所說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申請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爲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仲裁開庭前5天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於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決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在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需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需要提交申請執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