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案件已立案如何撤銷
如果是民事案件,在法院立案後,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撤訴”申請書,由法院審查後,下達民事裁定書,允許撤訴。例如“離婚”案件:
由於我同被告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現特向法院申請撤訴,請批准。如果是治安案件,比如向公安局派出所報了案,同樣的,比如他人故意傷害你致傷,傷情不是很嚴重,一般爲輕微傷或以下,他人已賠償了你損失,你也原諒他人,就可以向辦案機關遞交申請書,由辦案機關批准。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不允許撤銷案件,要提起公訴,但也可以寫申請,作爲定罪量刑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撤回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覈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爲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爲有效。
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爲前提。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爲,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
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爲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爲,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因爲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是民事案件的話一般在法院立案後,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撤訴申請書,法院經過審查之後就可以撤銷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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