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函不簽收會中斷訴訟時效嗎
向義務人發送律師函主張權利的,即使義務人不簽收律師函,也會造成訴訟時效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爲事由終止;
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爲事由終止。
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爲事由終止;
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爲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爲事由終止;
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爲事由終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會造成訴訟時效中斷。
所以權利人向義務人發送律師函主張權利的,即使義務人不簽收,也會造成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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