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新要約和舊要約?

怎樣區分新要約和舊要約?

一、怎樣區分新要約和舊要約?

新要約和舊要約的主要區別在於新要約是指受約人接到要約通知後向要約人發出新的提議或建議,導致舊要約失效,產生新要約的情形。法律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二、新要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三)要約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四)要約必須發給希望與要約人簽訂合同的要約人;

(五)要約應當明確發出;

(六)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三、新要約的情形是什麼?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新要約要舊要約訂立的時間是不同的,並且訂立主體也不相同。新要約成立的條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具有民事責任的行爲,同時要約內容必須具體。發生新要約的情形主要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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