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可以不用坐牢嗎

構成詐騙罪可以不用坐牢嗎

一、構成詐騙罪可以不用坐牢嗎

要坐牢,但是可以減刑。詐騙罪只要在監獄服刑過程中,積極表現,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適用減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通常認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所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因此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致使行爲人取得財產從而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成立詐騙罪需達到一定數額或達成一定情形,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

2、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往往詐騙案件都是屬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對被告提起訴訟,法院根據相關的證據來判定相應的量刑,被認定爲詐騙罪是必須要坐牢服刑的,但是犯罪人可以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就能獲得減刑的機會提前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