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的行爲,應認定爲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立案後的處理流程有哪些?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在批准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爲37天。在批准逮捕後羈押偵查期間爲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若仍無法偵查完畢的還可以繼續延長(一般案件在批准逮捕後2個月內可以偵查完畢,但涉案人數衆多、重大、複雜的案件則需要更長時間)。如果公安認定涉嫌犯罪就會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 卷宗材料後,一個月內對材料進行審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符合起訴條件的就移送法院提起公訴,並出庭支援公訴;如果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補充偵查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釋放被羈押的人。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法院收到檢察院的 公訴材料後,要在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別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法院審理期間,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延長期限一個月或撤回案件。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明知是古文化遺址仍然進行盜掘的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不過,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構成此罪,在盜掘古文化遺址的過程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法院對嫌疑人的量刑不會低於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