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夥滑雪身亡雪場該擔責嗎
小夥在滑雪場發生意外身亡後,如果滑雪場沒有履行合同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項目都有哪些
1、因受害人死亡產生的費用,包括:
喪葬費,以及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的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喪葬費爲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
醫藥費、誤工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收入不詳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因傷致殘的,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因傷致殘或死亡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賠償金標準爲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計算。
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滑雪場作爲經營場所,如果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造成小夥意外死亡的,滑雪場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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