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可以帶什麼東西?

在我國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可以帶什麼東西?

一、在我國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可以帶什麼東西?

不可以進行探視也不能帶任何的物品。在我國的法律中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爲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在那些情況下可以執行拘留的權利?

1、犯罪後企圖 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籤 發拘留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人大代表時,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報請 其許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因爲是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爲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三、拘留的執行的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岀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摁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如果出現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爲的,那麼將會有可能被公安機關判處一至六個月時間不等的拘留。在拘留期間,家屬是不能夠進行任何探視,也不能夠攜帶任何東西進入的,但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律師是可以申請進行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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