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

一、案情簡介

居住在甲市A區的小偉從事汽車修理業,其所開的汽車修理鋪位於甲市C區。該汽車修理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登記的業主是其兄大偉(居住在甲市B區),大偉實際上並不經營汽車修理。小偉爲了承攬更多的業務,與鄉辦集體企業正華汽車修理廠(位於甲市L縣)簽定了一份協議,約定小偉的汽車修理鋪可以以正華汽車修理廠的名義從事汽車修理業務,小偉每年向正華汽車修理廠交管理費2萬元。2002年1月,小偉僱傭的修理工錢財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區),爲客戶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區)修理一輛捷達車。修好後,錢財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車修理鋪前試車時,不慎將車撞到了一棵大樹上,造成汽車報廢,錢財旺自己沒有受傷。相關各方就如何賠償該汽車損失發生糾紛,未能達成協議。現李有良擬向法院起訴若在管轄權爭議未解決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案件就作出了判決,對此判決及判決所涉及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二、辦案思路及心得

《最高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爲由撤銷其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

三、裁判結果

由上級法院以違反程序爲由撤銷其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審理,或者由上級法院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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