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有效嗎
街道依法成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人民的糾紛或其他相關事宜製作調解書的,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爲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二、調解的程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
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爲兩種情況:
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
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
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依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街道等其他組織是可以根據地方的需要依法設立人民調解會的,當民間發生糾紛時,調解委員會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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