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申請書代理人會代簽嗎?
只要代理人有代理權限,那麼就會進行代簽;
代理權限具體分兩類: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
1、一般代理的權限是有限的,僅僅是訴訟程序方面的代理,如代爲書寫起訴狀,並遞交起訴,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陳述等。
2、特別授權可代理包括一般代理在內的一切事務,包括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即對實體的請求作決定的權限。
3、全權代理要委託人的特別授權纔可,沒有特別授權的,法院不認可。
二、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會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是由申請者來進行書寫,同樣也是會委託代理人來進行處理並且代簽申請書,但前提一定要有授權書的存在,才能確保雙方的委託事宜會得到法院的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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