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公證書過期了還有沒有效沒有規定,而公證法規定,公證書是長期有效的,但有證據推翻該項公證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證的事項有哪些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爲。
②證明法律行爲以外的法律文書:
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爲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
凡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
法律事實分行爲和事件兩類:
行爲以人的意志爲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
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
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爲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
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係。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爲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
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爲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檔案。
⑧辦理與公證行爲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爲。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自然人去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是長期有效的,但有證據推翻該項公證除外,而新頒佈的民法典對公證書過期了還有沒有效沒有規定,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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