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間推遲一個月可以嗎?

一、法院開庭時間推遲一個月可以嗎?

法院開庭時間推遲一個月可以嗎?

法院開庭時間推遲一個月可以,但是必須確實是存在着正當的理由。延期時間需參照案情而定,一般延期是不外乎幾個原因,當事人一方爲收到傳票;由當事人提出延期申請;法院爲查明事實調取資料等等,總之延期開庭,法院會重新給各方當事人送達傳票。

一般會在開庭前或開庭時,被告會提供書面答辯,或者選擇當庭答辯。如果對方提交了答辯狀,法院會送達至各方當事人。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二、民事訴訟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話,是需向提前通知傳票的方式來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在這裏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涉及到法院開庭時間推遲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同時也需要告知雙方當事人,不過案件審理是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