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是凍結所有資產嗎?
財產保全不是凍結所有資產,財產保全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資訊表,如被告爲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等。
綜上所述,法院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即便符合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法院也沒有權利隨便凍結被申請人的所有資產。而且,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是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的,如果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和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