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撤訴後怎麼辦?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撤訴後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撤訴後怎麼辦?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建議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或者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包括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次數以兩次爲限,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選擇繼續退回補充偵查。

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是在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或者是監察機關的調查之後,仍然不能收集到充分確實的證據,此時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之後人們檢察院不得起訴,如果發現新證據的話,還是可以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