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前舉證幾次?

民事訴訟庭前舉證幾次?

一、民事訴訟庭前舉證幾次?

庭前舉證一般是沒有次數的限制,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後,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證據應當上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的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民事訴訟舉證時限的規定有什麼?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舉證期限截止到開庭前,審理開始後就不能舉證了,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之日開始計算的,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