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多久?

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多久?

一、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多久

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既遂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

犯遺棄武器裝備罪而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這裏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戰時遺棄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二、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情況有哪些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爲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爲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爲,其行爲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爲;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爲主要表現爲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爲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爲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表現爲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爲表現爲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爲人所採取的遺棄武器裝備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裝備毀壞或者滅失的結果,如飛行員無重大危險而棄機跳傘,或者故意將武器裝備投人深海等,則應屬於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爲。

遺棄武器裝備查的行爲是違反了國家對武器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了此行爲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屬於故意的遺棄重要或者是大量武器裝備的,那麼是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都會結合不同的犯罪情形合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