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1、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爲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2)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3、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4、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5、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6、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7、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8、開設賭場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罰,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和結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存在聚衆賭博等相關的行爲,已經嚴重損害了社會風尚,同時也侵犯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將會按照《刑法》第303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當然了,構成該罪名必須是以營運爲目的,存在聚衆賭博等相關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