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我國沒有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兩個罪名,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爲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透過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對非法供應血液的行爲是直接按照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定罪的,所以,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爲。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屬於故意犯罪,明知血液不合格仍然供應給相關醫療機構,若供應的血液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需要承擔刑事責任。